申请人:维萨•普蒂亚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6652号“a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205453号“艾纳 aina”商标(以下称引证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