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UFFLE-MIX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182号“SHUFFLE-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并不存在直接关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经过申请人使用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复印件、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SHUFFLE-MIX”及图形构成,可被理解为“混合拖曳、混合调动”等含义,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