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3404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32034046

阅读:139669 2019-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华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3404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9238号“隆振乾百姓药箱及图”商标、第5194874号“隆振乾家庭药箱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常州华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3404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9238号“隆振乾百姓药箱及图”商标、第5194874号“隆振乾家庭药箱及图”商标、第22110928号“欣奕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保持一致性审查原则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五颗五角星图形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服务等级,造成消费者对其服务品质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图形主体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商品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人事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虽不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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