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尊巴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8268号“ALLIANCE NATURELLE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PARIS”,但“PARIS”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