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VENSKA CELLULOSA AKTIEBOLAGET SC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2820号“S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723号“SC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69113号“SCA 及图”商标、第12424805号“SCA CARE OF LIFE及图”商标、第12160814号“SCA CARE OF LIFE及图”商标、第12424794号“SCA CARE OF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变更后与申请人的名义和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69112号“SC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