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03741号“锶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41573号“偲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形相近、呼叫相同,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