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厦门傲雪凌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926号图形商标、第5814903号图形商标、第799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以共存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