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点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21544号“电信宽频 TELECOM BROADB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0804号“宽 KUAN及图”商标、第14218618号“宽 K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4218621号“宽 KUAN及图”商标、第21033773号“宽 创享更自由及图”商标、第28347785号“宽•定筹及图”商标、第28347786号“宽•订筹及图”商标、第14649179号“宽儿 KUAN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近似,驳回该商标在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替他人开发产品、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向第三方出租数据库服务器、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所获荣誉;2、合同、发票、使用情况材料。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19年10月16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宽频服务均是来自于中国电信,并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信用信息;2、租赁合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3129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312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电信宽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显著部分“宽”,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文字“电信宽频”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