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272727号“帝欧家居 全屋定制 DOJ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增强了其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人造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