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8495号“樟树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为了阻止某些企业对申请人在先“樟树”商标的侵权而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7674号“樟树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宣传图片、销售凭证、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