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5574号“不让生命等侯Racing Fo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指定商品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描述商品特点的短语,不属于广告用语、商贸用语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参加展会情况及产品宣传册。
经复审认为,“不让生命等侯Racing For Life”易被认知为广告用语,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