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9023号“悠然甜品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023号“悠然”商标、第6243019号“悠然及图”商标、第9113933号“悠然”商标、第7306632号“悠然”商标、第11041364号“悠然及图”商标、第18206116号“悠然体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外观、呼叫、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纸巾、记事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或绘图本、画家用画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一、二、三、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悠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