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66137号“感悟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感悟空间 34066137

阅读:71934 2019-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感悟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6137号“感悟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9767号“感动空间MOVEDSPACE及图”商标、第4891117号“感性空间TE…

  申请人:东莞市感悟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6137号“感悟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9767号“感动空间MOVEDSPACE及图”商标、第4891117号“感性空间TERCETTUAL ST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景照片。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感悟空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感动空间”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066137号“感悟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感悟空间 340661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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