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尚迪酷产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4603号“SU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06538号“森泰克 Su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0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