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79152号“粤久久YUEJIUJ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久久YUEJIUJIU 34879152

阅读:113168 2019-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其芝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万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9152号“粤久久YUEJIU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4496号、第3993913号、第5588550号、第8381374号“久久”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赵其芝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万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9152号“粤久久YUEJIU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4496号、第3993913号、第5588550号、第8381374号“久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13384155号、第13384159号“久久 9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第5567050号“久久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粤久久”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中文“久久”、引证商标七文字“久久鲜”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膨化土豆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饺子;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879152号“粤久久YUEJIUJ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久久YUEJIUJIU 348791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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