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36938号“俊发螺蛳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俊发螺蛳湾 35436938

阅读:127273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6938号“俊发螺蛳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是申请人独创的名称,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9944号“俊发…

  申请人: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6938号“俊发螺蛳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是申请人独创的名称,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9944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注册及股东信息、“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相关信息、申请人中文域名登记证书、申请商标被抢注相关证据、螺蛳湾百度百科、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436938号“俊发螺蛳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俊发螺蛳湾 35436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3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