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84266号“米粒金服MILIJF.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粒金服MILIJF.COM 16784266

阅读:59204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粒在线(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对第16784266号“米粒金服MILIJF.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职业商标抢注人,其作为一家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申请人:米粒在线(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对第16784266号“米粒金服MILIJF.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职业商标抢注人,其作为一家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等公司,其注册商标横跨9、35、36、38、42类别,与其主营业务毫无关联,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完全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抢注商标列表及实际权利人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投标报价服务上。

  2、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九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付融宝FRBAO.COM”、“麦芽贷”、“麦芽金服MAIYAJF.COM”、“米罗基金”、“米盟”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九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付融宝FRBAO.COM”、“麦芽贷”、“麦芽金服MAIYAJF.COM”、“米罗基金”、“米盟”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称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应当被核准注册,该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784266号“米粒金服MILIJF.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粒金服MILIJF.COM 167842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30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