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庐州府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国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1617号“嘬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嘬螺”的含义为“吃螺丝”,用于餐饮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特征,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