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阴县友林富硒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8017号“友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472号“友林you lin及图”商标、第14158616号“友林 茶 YOU LIN及图”商标、第8447875号“林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区分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友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友林”、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林友”文字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