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航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万国星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20050号“歌吉艾汀GEORGIA HARDI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466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万国星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赵航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赵航的撤销申请,第9720050号第25类“歌吉艾汀GEORGIAHARDING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视为有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与北京星光天悦百货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发货单原件;
2、被申请人与北京思维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发票原件;
3、茶陵县城关镇政府证明;
4、实体店铺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证据1、2合同对象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两份证据属于象征性使用;证据2北京思维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日期,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使用证据,发票开票日期不在举证期限内、发票金额小;证据3为书面证言,不属于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北京星光天悦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思维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在先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4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2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乳罩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证据1其与北京星光天悦百货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销售发货单为自制证据,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证据2被申请人与北京思维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未处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证据3不属于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时间等。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