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18941号“银子初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子初品及图 32618941

阅读:96031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德镇初品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8941号“银子初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3881号“初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

  申请人:景德镇初品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8941号“银子初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3881号“初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网店截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409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玻璃着色 、用于陶瓷品制造的材料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吹制玻璃器皿、丝网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银子初品”包含了引证商标“初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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