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龙之翔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茂名市宏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对第16765178号“粮之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粮之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4529357号“粮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粮之园”品牌的LOGO设计图;
2、作品登记证书;
3、销售发票;
4、“粮之园”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源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抢注,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并非从事食品行业,其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若无特殊说明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2、商标许可合同;
3、争议商标的推广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的工服(原件);
5、广东粮之源米业有限公司的官网截图;
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7、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8、争议商标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
9、以“粮之源”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到的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6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是一般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虽然申请人在《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并未明确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其在理由书中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本案仍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根据查明事实1、2可知,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与商标知名度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或形成时间不明,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