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中远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企帮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45013号“5A明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7882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61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52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