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医心诚(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7771号“华医心诚CARDIOLOGISTS&PART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就本案向我委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