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姆克(厦门)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08936号“利威克 LV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383917号商标、第1295044号商标、第11614677号商标、第256622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41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染用海藻酸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