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较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4351号“飞艺文海 WE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 商标局引证的第8961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 商标局引证的第25165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39712号商标、第5279913号商标、第19178544号商标、第24453060号商标、第25337736号商标、第1128350号商标、第669818号商标、第5336341号商标、第7437004号商标、第10926831号商标、第17464863号商标、第4417187号商标、第168072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