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春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70133号“Pool part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ool partner”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