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翠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46920号“翠小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7506182号第29类商标、第27506182号第35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64380号商标、第229134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