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川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27755号“蜀當家 SHU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4191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86887号商标、第141404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