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40531号“WeChat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75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英文“WeChatPay”及图形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