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友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0840号“酒 白老潭 BAILAOT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95265号“老覃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28155号“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和图形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