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DAKYU DENTETSU KIABUSHIKI KAISHA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61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92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9948号“华油华气 ENERGY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22097号“自频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思路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运输;汽车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船运货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船只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