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48527号“亿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蜂 26748527

阅读:77444 2019-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48527号“亿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第18944457号“亿锋及图”商标、第3697362号“亿锋Y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

  申请人: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48527号“亿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第18944457号“亿锋及图”商标、第3697362号“亿锋Y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域名备案信息资料、官网截图、百度百科搜索“亿蜂”资料打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亿锋”的呼叫相同,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48527号“亿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蜂 26748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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