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王败寇(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78050号“成王败寇谁与争锋李自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098006号“图形”商标、第7480488号“图形”商标、第13754332号“成王酒”商标、第28123911号“李自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