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34965号“不单身NO SI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739265号“图形”商标、第16019164号“祥子百味”商标、第19199437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YI GUOYICOMMUNICATIONPLAZA”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