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8071号“不单身NO SI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111633号“国宜通讯广场;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商标、第11890952号“AN ISLAND”商标、第18975272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