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37329号“不单身NO SI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5895号“英才GENIUS”商标、第4474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82711号“2ND CLASS”商标、第19198683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 GUOYI”商标、第22810058号“雅居乐第人 AGILE SECOND LIFE”商标、第24114298号“CNLF27DG2”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