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佰荣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21291号“爱丽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416879号“爱丽斯”商标、第202973号“愛麗牌 ALLi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册;2、购销合同、印刷合同;3、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润滑剂、电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打火机用气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丽斯”与引证商标一“爱丽斯”、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愛麗”文字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