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草原慕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44640号“慕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82933号“慕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成功共有,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普通文字“慕民”构成,已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葡萄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果汁刨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