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0772号“股东回馈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形成了相当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图样版权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股东回馈日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股东回馈日”及简单图形构成,其中文字部分具有特定的含义,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