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星柱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55163号“大岩场DAYAN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8100号“大岩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