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80855号“浙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531856号“浙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银行、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组织收款、有价证券的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