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西里斯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00619号“LUVOP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88055号“路车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8633号“JESSE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