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14881号“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 19014881

阅读:144596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被申请人: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6日对第19014881号“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被申请人: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6日对第19014881号“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红豆”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申请人的“红豆”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二、申请人的“相思鸟”商标荣获诸多荣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其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61472、14418050、3498723、8027412号“相思鸟”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597224、3087512号“相思鸟XIANGSINIA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215、8387468号“相思鸟XIAGNSINIAO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第744411号“相思鸟及图”商标(以称引证商标四)构成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收入、利润排名状况的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部分证书;《辞海》中对“相思”的解释;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递送等服务项目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8年01月03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于2018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18年10月09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称变更为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动物)皮、皮床单、第24类纺织品毛巾、织物、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五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牛皮、(动物)皮、皮床单、纺织品毛巾、织物、服装等商品的功能用途、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若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红豆”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给予其“红豆”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红豆”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未构成对其“红豆”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红豆”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故关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014881号“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相思鸟 XIANGSINIAO及图 190148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5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