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皇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52780号“蚂蚁鲜生 ANT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25546369号“蚂蚁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34148号“蚂蚁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