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个人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9333号“FAB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68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被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交文清单;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引证商标所有人状态;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