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3068号“孕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