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金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7003号“訫连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014577号“心连网及图”商标、第785912号图形商标、第6475538号“E PRESS及图”商标、第21872806号“海丝泛家居MARITIME SILK ROAD HOME FURNISHING及图”商标、第6890733号图形商标、第12824142号“艾斯帝i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由金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金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故我委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