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87470号“闽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闽轩 28487470

阅读:125645 2019-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寿宁县闽轩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87470号“闽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6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一致,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较长时间使用,得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嫌疑,已申请撤…

  申请人:寿宁县闽轩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87470号“闽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6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一致,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较长时间使用,得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嫌疑,已申请撤销。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生产部分产品的外观复印件、企业简介和产品的宣传手册、当地茶叶协会的证明材料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当中,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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