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煜隆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62539号“扎基拉姆ZAKI RAH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42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含义、销售渠道、行业领域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此,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税收完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